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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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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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