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致人当场死亡,家属诉求赔偿三十余万
2009年9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马坊火车站路口,被告李志水驾驶奥峰牌低速自卸车由北向南超速超载行驶,与李连英驾驶的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连英死亡,摩托车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志水、李连英为同等责任。
李连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义、李桂平、李云峰提起诉讼。被告李素平是被告李志水的雇主。被告李志水驾驶的低速自卸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原告要求被告李志水、孙长奎、李素平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48694.25元,要求被告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先行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