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不正当竟争律师 吴坤乾律师
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xml:namespace>
法定代表人:凌惠明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森塘路28号。
电话:010-87755061上海:021-58933269
被告:王利,男,身份证号:132629740301371,河北国场县人,住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2号,电话:13911885246。(为从甲方领取合同款项的唯一代理人),原上海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岗位。
被告:赖黎明,男,身份证号350322197510236811,福建莆田市仙游县人,现住大兴区旧宫镇,电话:13910162505。原上海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鸿瑞嘉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三村一东巷21号。
电话:010-80284936
案由: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2259.89元。
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律师费用8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北京金融街F1工程项目、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金融街F2大厦项目中是防火卷帘门项目供货方。
被告私刻我公司公章,编造原告的授权书、承诺函、担保书、营业执照、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13份材料,比如2009年5月24上海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承诺书:“北京鸿瑞嘉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FI大厦写字楼内代理商,负责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在金融街FI大厦写字楼内装修工程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责任由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共同承担。使甲方误认是原告主动退出并授权指定被告履行,被告取代我公司后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009年7月,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人员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直属工程经理部任锦龙、北京中外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董斌来到我公司,说本期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我公司修整,并转交上述材料,我公司即向双井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受理并作出了调查。
原告认为:被告私刻印章,伪造十三份我公司证件和授权、承诺,在金融街FI大厦中的合作项目中取代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侵害了我公司的名称权,依法,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0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