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乾: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发(1986)6号文件规定,“对于‘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处理的历史问题,必须实是求是地加以纠正,对被错误处理的人,必须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和善后工作,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生活”。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日期】1987-01-01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