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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京海检京诉字(2006) 第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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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www.bj148.net  阅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京海检京诉字(2006) 第690号
   被告人金瑞忠,男,195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为2204035108071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因涉嫌诈骗罪,2005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05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显成,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82556062842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诈骗罪,2006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06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瑞忠、杜显成、李国胜(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06年2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6月2日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6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7月17日、2006年9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其间因案情复杂先后于2006年7月2日、2006年9月18日、2006年11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审限。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5年7月以来,被告人金瑞忠、杜显成伙同邓泽生(已判决)虚构可以办理学生上军校读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国强、李化安等人信任并收取办学费用。金瑞忠诈骗数额为91万元,杜显成诈骗数额为75万元。
2005年11月27日,海淀分局经侦队在本市海淀瑞成大酒店803号房间将被告人金瑞忠抓获。2006年1月12日,海淀分局经侦队在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13号楼3门302室将被告人杜显成抓获。上述帐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出具的证明、电汇凭证、汇款凭证、银行业务凭单及收条等书条等书证;杨喜林,秦建民等人证言;被害人赵国强、李化安等人陈述;被告人金瑞忠、杜显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瑞忠、杜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被告人金瑞忠、杜显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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