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李志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忠亮、李志文伙同“老朱”(在逃)窜至会昌县西江镇、周田镇、安远县龙布镇、孔田镇等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内六角”、“一”字形螺丝刀、长钢剪等作案工具,采取李志文等望风,刘忠亮撬开汽车车门锁,“老朱”剪线的方法,盗得被害人谢某、郭某等人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江铃凯运牌厢式货车6辆,其中一起作案为未遂。其中被告人刘忠亮参与盗窃作案7起,涉案金额371443.24元,被告人李志文参与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323863元,盗车所得赃款全由三人平分。
另查明,被告人刘忠亮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忠亮、李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忠亮因故意犯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犯事实,情节严重,危害极大,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所起的具体作用,综合予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