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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占才要求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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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律师案例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赔偿申请书

受害人:彭XX,,一九八一年三月生,河南省XX县练寺镇人。

赔偿义务人:天津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

1、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35万元。2392天×2010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

2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3、家属配合司法机关交通住宿费用2206元。

4在检察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刊登不小于5cm×10cm面积的赔礼道歉文字,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由:错误批准逮捕赔偿。

事实根据和理由:

   受害人彭XX,男,一九八一年三月生,河南省扶沟县练寺镇人,2003414日,受害人下班路过北辰区小淀村内通过,给了一个同乡小孩一块糖后回家。2003419日,受害人彭占才被天津市XX区公安局作为绑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羁押。2003518被依法逮捕。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人辩护,00九年十一月九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受害人无罪,并颁发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累计被羁押2392天。其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受害人彭XX辩护。开庭审理后,二00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准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受害人彭XX被错误羁押2392天,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精神身心受到侵害,一个善良单纯乐观的青年出狱后身体神情不同于正常人,知识信息能力受到限制滞后,心理抑郁低沉,精神心理受到难以愈合的创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彭占才

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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